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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F山塘改造项目管理失当 漠视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失

时间:2026年4月14日

政F山塘改造项目管理失当 漠视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失

2020年12月至 2023年11月期间,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为推进所谓农村建设项目、环境改造,追求政绩,不顾村民意愿、漠视群众生活,强行推进采矿相关项目,由浙江省某洋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施工,采矿作业采用机械破碎施工,未采取任何噪音防护措施、浙江某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矿石外运超重超载24小时运输。工程紧邻村民住宅,持续施工噪音与重型货车高频通行,给村民造成严重健康损害与财产损失。然而,他们依法维权却屡屡受阻,F院以证据不足、未申请鉴定为由驳回诉请,一场本应清晰的侵权纠纷,陷入了举证不公、司法认定偏差、官官相护的困境,百姓在强权面前维权无门、申诉无望。

一、施工扰民与车辆碾压:健康与财产双重受损

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某洋公司长期进行高强度采矿作业,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昼夜不间断施工产生的刺耳噪音,彻底打破了村民的正常生活。孙某飞自2021年起持续出现双耳不适,当年4月就诊时明确主诉“接触噪音后感双耳不适10余天”,2022年6月确诊突发性耳聋并住院治疗;孙某珍则因长期受噪音侵扰,出现严重失眠、焦虑,精神状态急剧恶化,甚至出现自杀倾向,被家人送往康复医院干预治疗。二人此前均无相关病史,健康问题均在施工启动后集中爆发,时间线高度吻合。

与此同时,某大公司为外运75万吨矿石,组织重型货车高频次通行乡村道路。远超道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行为,直接导致门前马路坍塌、地下管道破损、周边凉亭倒塌。为维修管道,施工方在孙某某家围墙旁开挖深坑,长期震动与路基损毁,致使房屋墙体、围墙开裂,院落地面布满裂纹,房屋外观与使用功能明显受损。

工程开工不久村民多次向村委、街道反映情况,还联名其他村民提交请愿书、寄送噪音检测数据向上级部门投诉,之后村领导邀请街道负责人和村民一起座谈,最后街道负责人说大家不必担心街道有70万元押金会解决受损的家庭,工程结束后半年了,也没有街道委托任何人来对受损家庭做一个落实和回复,不得已开始走信访,国家信访局亦曾转办处理。周边部分受损村民通过去村里吵去街道闹得了数额不等的补偿,而孙某某的合法建筑多次请求要求给点医药费和围墙修理一下,村里回复没有权限,街道以受损人上年纪了身体不适也是正常和需要医院证明及工程已结束为由扯皮推诿,无奈之下走法律途径维权,却未能得到同等对待。

二、依法起诉维权:F院以“未鉴定”驳回诉请

在多方要求和反映无果后,村民向F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洋公司、某大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与健康权侵权责任。F院经现场勘验,已确认房屋、围墙存在裂纹的客观事实,但最终仍以“证据不足”“未申请司法鉴定”为由,F院采纳施工方未受行政处罚的抗辩意见,驳回村民全部诉讼请求。

F院裁判逻辑简单粗暴:财产损害需提供房屋受损与车辆运输的因果关系鉴定,健康损害需提供噪音与身体不适的因果关系鉴定,未鉴定即视为举证不能。这一处理方式,完全无视普通村民与施工企业之间巨大的举证能力差距,更无视官员与企业相互包庇、官商一体的不公格局,也忽视了本案的诉讼经济合理性。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弱势村民面临不合理诉讼门槛

F院判决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机械适用举证规则,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噪音参数、车辆载重数据、降噪防护措施、运输合规性等关键证据,均由两家被告公司掌握,上诉人作为普通居民,根本无法获取此类内部专业资料。

更不合理的是,本案诉讼标的额仅是医药费和维修费,而健康损害、房屋受损、因果关系三项鉴定费用预估高达数万元,远超村民的维权诉求金额。要求受害人为小额损失预先承担高额鉴定成本,本质上是设置司法门槛,违背诉讼经济性原则,也让处于举证弱势的村民维权无路。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F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但F院未就施工降噪措施、车辆是否超载、道路承载能力等关键事实主动核查,也未责令掌握证据的被上诉人提交材料,直接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部归于上诉人,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背后尽显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的阴暗面,百姓维权之路漆黑一片。

四、财产损害认定失真:无视高度盖然性与证据瑕疵

对于房屋围墙开裂等财产损害,F院的认定同样存在明显错误。F院采信的检测报告称损害“无结构性影响”,但该报告本身存在严重失真:检测人员原则在之前有问题处均打入钢钉标记,受损人围墙受损处未打钢钉,与实际检测流程不符,真实性存疑。

现场勘验照片与村民提交的影像资料,已直观证明损害真实存在。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工程施工前房屋完好,施工运输后出现损坏,时间与空间高度关联,重型车辆长期震动导致房屋受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此时举证责任理应转移,由某大公司证明其运输合规、与损害无关,但该公司仅提供笼统报告及没有行政部任何处罚抗辩,未提交任何载重、防护、车速的具体证据,F院却仍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村民。

五、健康损害关联被否:忽视诊疗记录与噪音侵权逻辑

关于噪音导致的听力损伤与精神问题,上诉人已提交完整证据链:施工期间连续就诊记录、明确指向噪音的主诉病史、无既往病史的事实、多次投诉信访记录。村民的突发性耳聋、焦虑抑郁,均与施工周期高度重合,足以推定侵权因果关系成立。

噪声污染侵权虽不属于严格环境污染责任,但举证分配逻辑应当参照。某洋公司作为施工方,始终未提交任何噪音监测数据、降噪措施证明,仅以 “未受行政处罚” 主张无责。但行政合规与民事侵权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未被处罚不等于不侵权。一审F院未对上述关键事实进行审查,直接否定健康损害与施工噪音的关联,法律适用明显不当,刻意为侵权企业开脱,官商勾结、司法不公的操作令人心寒。

六、当事人诉求与期待:依法纠错,维护公平正义

基层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以尊重民生、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前提,坚决杜绝漠视百姓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野蛮施工;相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扰民、致损的施工行为,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司法机关应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合理平衡举证责任,让弱势群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让守法百姓因 “鉴定费门槛” 与官官相护的黑暗现实维权无门、申诉无路。

孙某飞、孙某珍的房屋与围墙均经依法审批、手续完备,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合法财产,更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合法建筑得不到应有保护、正当权益被肆意侵害,已然违背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倘若守法者的财产不被尊重、老实人的诉求无人理睬,难道这个社会,只有会吵、会闹才能换来公道与生存空间吗?恳请依法纠错,还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片光明。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2068321031630646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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