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变“房东”:项目旁的百万年租私产谜团
一、权责失守:集体竹林缘何悄然“易主”?
在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某某村,曾有一片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的竹林(约总共10亩土地的坑口溪埔竹林地),解放初期归个人所有,合作化时期按政策收归大队集体,此后多年由村专业队负责竹子买卖管理,后来村里又专门委派人员负责日常管护,是全村人共享的资产根基。
然而二十年前,时任村书记的吴某某,却让这片集体土地的归属悄然偏离了正轨。他全程参与过土地管护,对“集体所有”的属性心知肚明,却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在没有任何公示告知的情况下,直接将这片竹林地块纳入个人掌控范围,随后便开始在上面筹备建设。按照土地管理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集体土地”的规定,从他着手筹备建设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全村人对这片土地的合法权益被强行剥夺,但当时多数村民并未及时察觉这一“暗度陈仓”的操作,等到发现时,土地上的建筑已逐渐成型。
集体土地承载的不仅是资源价值,更是村民的共同利益。这片竹林地块本可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改善村民生活,却被吴某某以个人意志改变用途,让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与约束。
二、程序空置:民主决策为何让位个人意志?
随着吴某某对集体土地的侵占,一片建筑群逐渐在村庄拔地而起:先是带有三层楼结构的40间店铺和40套套房,紧接着又建起一栋十七层高的大楼,里面包含20间店铺和60套套房。
这些建筑紧邻某商圈中心区域,外观规整、规模不小,以至于不少来此经商的外来人员,都误以为是政府主导建设的配套设施。这些“以假乱真”的表象,恰恰掩盖了建筑背后的违法本质——而吴某某正是通过这种看似“合规”的建设,将集体土地彻底变成了自己的个人利益版图。
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村集体土地处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基本程序。但整个侵占过程中,乡村治理应有的民主程序被完全架空,既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召集党员大会进行集体商议,甚至连最基本的村两委会讨论都未曾举行,村里的会议记录中,找不到任何与这块土地处置相关的内容,且他占用集体土地,没有向村集体缴纳一分钱,也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挂牌拍卖等合法流转程序,完全是“我说了算”的个人决断。
他凭借村书记的身份,绕过所有监督环节,将集体土地的处置权牢牢握在手中,每一寸被侵占的土地,每一处违规建起的建筑,都是对村民民主权利的无视,也是对村集体利益的严重损害。
三、利益输送:千万租金收益流入了谁的囊中?
吴某某并非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却让自己违规建造的房屋,具备了与商品房无异的“流通功能”——这些店铺和套房不仅对外出租,甚至还能直接出售。村民们私下质疑,这些建筑既没有正规的建设审批手续,也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为何能顺利出租、出售?如果背后存在村里工作人员违规盖章“协助”的情况,那无疑是对规则的双重践踏。但无论过程如何,这些违规建筑最终都成了吴某某牟取暴利的工具。
据村民们了解,吴某某手中的店铺和套房,每年仅租金收入就高达500万元。二十年下来,累计的租金收益已达到惊人的数额。这些收益本应属于村集体,是全体村民共同的财富,可如今却全部流入吴某某个人腰包,成了他的“不义之财”。而村里的普通村民,想要在本村获得一间店铺做点小生意,或是申请一套住房改善居住条件,都因“无闲置资源”被拒绝,可转头就看到吴某某的建筑对外出租、出售,这种落差让大家心里充满委屈。
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产生的收益,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吴某某将集体土地上的违建收益据为己有,本质上就是对集体资产收益权的侵占。一边是他依靠集体土地实现“财富积累”,一边是村民们的合理需求难以满足,村民们看着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侵占,却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这种困境,成了压在大家心头二十年的一块石头。
四、结语
二十年来,村民们的诉求始终清晰且坚定:被吴某某违法占有的竹林地块,必须退回村集体所有;他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兴建的所有房产,也应依法收归村集体,由全体村民共同享有、共同支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责令退还,违规建设的建筑物也应依法处理,这不是村民们的“额外要求”,而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对被侵占集体资产的追回。
村民们期盼的,正是法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让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回归正轨,让吴某某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这不仅仅是为了追回失去的利益,更是为了讨回一份公道——一份属于全体村民的、关于公平与正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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